时间:2022-05-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用户投稿 - 小 + 大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部署,我县已全面启动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请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以及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申请地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对象,也可向常住地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按规定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完善建档立卡信息后,再提出优待证办理申请。 (一)现场办理申请。申请人(含代为申请的监护人、受托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入户办理申请。对于年龄较大、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方便到现场申请的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户籍地或常住地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入户办理申请。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以及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领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五)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按照证件照片规格现场拍摄,拍照时不得穿着军装)。 (六)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七)委托他人申领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等申领材料。 (八)申请常住地发放优待证,且档案资料不在常住地的,应配合常住地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时间 我县从2022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全面开展存量对象优待证申请和发放工作,2023年1月1日起转为常态化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根据当前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为避免出现扎堆办理的情况,我县主要采取由对象提前预约和各乡镇指定时间前往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全县所有申领对象严格按照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役站统筹明确的时间节点前往所属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 (二)退役军人因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件遗失的,可提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前往办理。如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档案材料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经其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认定身份。 特此公告!
天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5月12日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预约办理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