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崇左论坛 - 小 + 大
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做好扶绥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扶绥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调整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以下区域和场所任何时段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建成区; (二)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输变电、军事、通信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 100 米区域内; (四)党政机关单位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及其周围 100 米区域内; (五)旅游景点、公园、山林、蔗区、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落实防护措施。 二、城区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做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花爆竹,禁止批发企业向禁燃区网点配送。 四、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扶绥县人民政府 2020年1年10日 ![]() 来源:扶绥县人民政府 |